你好,欢迎来到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官网!

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3年01月30日 来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点击: 字体:

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
(2011年6月29日 广发〔201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公安厅(局),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武警总部宣传部、中直有关单位,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公安题材的电影、电视节目,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形式,也是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节目类型,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和喜爱。多年来,在影视部门与公安机关的通力合作下,许多优秀的公安题材电影、电视节目陆续问世,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凝聚警心、激励公安队伍斗志、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震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推动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方针的贯彻落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一些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在主题开掘、风格定位、内容截取、视点选择、形式运用等方面,由于尺度把握不当,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少数公安题材的影视节目过多过细地展示犯罪情节,起到不良的示范作用;有的片面强调纪实,简单复制案件,泄露公安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暴露侦查手段和正在侦查的案件进展情况;有的主题模糊,甚至美化犯罪分子,难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有的影视节目中公安民警角色的言谈举止不符合人民警察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损害了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形象;有的过分渲染血腥、暴力和社会阴暗面;有的脱离中国公安工作实际,照搬西方大片样式,胡编乱造故事情节。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维护安定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树立公安民警良好形象,对于广大观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都会产生消极作用和不良影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公安题材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的管理,促进公安题材电影、电视节目良性发展,提高公安题材电影、电视节目质量,拍摄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的优秀公安题材电影、电视节目,特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和广播影视机构要加强合作,制作公安题材的电影、电视节目,必须严格执行已有的各项规定,要从维护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对公安题材电影、电视节目的调控和管理,坚决杜绝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纪律的节目制作与播出,努力推出正面宣传公安工作和公安民警的精品节目。所有涉及公安题材的电影、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都要有利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防范意识,有利于鼓舞士气、激励公安队伍的斗志,树立公安队伍的良好形象,有利于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

  二、投拍公安题材电视剧的备案公示管理办法

  (一)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接备案的制作机构(以下简称直接备案制作机构)投拍公安题材的电视剧,剧本需先向公安部宣传局征求意见,再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二)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的制作机构投拍公安题材的电视剧,剧本需先送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再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报,按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执行。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在向电视剧制作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的同时,需报公安部宣传局备案。

  三、公安题材电视剧完成剧审查办法

  (一)凡在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中,标识为“当代涉案”题材的电视剧,完成片一律报国家广电总局终审,审查通过后由国家广电总局核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二)由直接备案制作机构拍摄制作和拟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公安题材电视剧完成片,需先征求公安部宣传局意见。

  (三)由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的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的公安题材电视剧完成片,需征求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意见。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在向电视剧制作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的同时,需报公安部宣传局备案。

  四、公安题材电影的备案、立项办法

  (一)电影制片单位拍摄公安题材的电影,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剧本需征求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报国家广电总局公示备案。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在向电影制作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的同时,需报公安部宣传局备案。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摄制公安题材的电影,将电影剧本(梗概)直接送广电总局备案,剧本需征求公安部宣传局意见后方可同意拍摄并公示。

  (三)属于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及中外合作摄制的公安题材影片,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立项。

  五、公安题材电影的审查办法

  (一)试行属地审查的六省市(吉林、广东、浙江、陕西、湖北省和北京市)省级广电部门和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安题材影片的终审,需征求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意见。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在向电影制作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的同时,需报公安部宣传局备案。

  (二)未试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和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安题材影片的初审,需征求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意见。形成初审意见后由省级广电部门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进行终审。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在向电影制作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的同时,需报公安部宣传局备案。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公安题材影片,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对公安题材影片进行终审时,需有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中的公安部特约审读审看员参审。

  六、独立拍摄公安题材影视剧的制作机构,凡要求公安机关在警力、服装、装备、场地、政策顾问等方面予以配合和协助的,须持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到拍摄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予积极协助,并在涉及法律法规、公安侦查手段、公安民警形象等方面协助把关,确保拍摄质量。

  七、影视剧创作者持有效证件到基层公安机关采访、收集素材或体验生活,必须先征得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同意。采访公安部督办的重特大案件、公安部统一指挥的案件、涉外及港、澳、台案件,须经公安部宣传局批准。公安机关要为影视剧作者采访和创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在提供创作素材的同时有义务要求采访者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安相关制度规定。

  八、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未经组织批准,不得擅自参与公安题材影视剧的拍摄及其他工作,不得擅自将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用于影视创作。

  九、公安题材电影、电视剧严禁载有以下内容:

  (一)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公安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公安工作中的秘密”按公安部、国家保密局1999年2月2日印发的《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和警务工作秘密的;

  (二)暴露侦查手段,过细渲染犯罪细节,不符合公安工作实际,胡编乱造,违反公安民警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的,损害公安民警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安民警形象的;

  (三)《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严禁载有的其他内容。

  十、广播电视各类节目的制作与播出,凡涉及公安题材的,一律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参照上述原则严格把关。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1月3日由广电总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1〕21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关于发布《电影送审数字母版画面字幕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电影局关于印发《国产电影复映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我有话说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页面版权所有: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 本系统由北京华宇柏盈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开发和运维服务 京ICP备10019425号 联系电话:010-62260928